⒈ ?宋代制造軍械的地方,隸屬工部軍器所。
⒉ ?金代各州囚犯服役之所。
⒈ ?宋 代制造軍械的地方,隸屬工部軍器所。 《宋史·職官志五》:“南渡置御前軍器所。
引建炎 三年,詔軍器監併歸工部,東西作坊、都作院併入軍器所。”
⒉ ?金 代各州囚犯服役之所。
引宋 宇文懋昭 《大金國志·科條》:“拘役之處,逐州有之,曰都作院,所徒之人,或使之磨甲,或使之土工,無所不可。”
免責說明:本站內容全部由編輯從互聯網搜集編輯整理而成,版權歸原作者所有,如有冒犯,請聯系我們刪除。
Copyright ? 2024 www.baozi188.com All rights reserved. 漢語字典在線查詢 版權所有.湘ICP備2023022180號-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