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?清代每年秋季由朝廷派員會審外省死刑案件,各省按察使和布政使參加,按察使稱主稿官,主辦擬定判決文書事宜。
⒈ ?清 代每年秋季由朝廷派員會審外省死刑案件,各省按察使和布政使參加,按察使稱主稿官,主辦擬定判決文書事宜。
引《清文獻通考·職官九》:“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,以振風紀而澄吏治。三年大比為監試官,大計為考察官,秋審為主稿官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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